| 中航地产:关于股东终止收购本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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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2 0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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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登载了《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了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拟分别受让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深圳公司”)及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城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合计61,777,746股。2008年1月21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中航集团、中航城公司三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
上述转让合同签署前,中航集团持有本公司49,695,94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比例约为22.35%。若本次收购顺利完成,中航集团将持有本公司111,473,686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比例约为50.14%。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第四十七条之相关规定,中航集团将触发要约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义务。因此中航集团于2008年1月向证监会提交了《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等相关文件。
2008年5月27日,中航集团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转让事项并形成决议。
2008年8月5日,公司接到中航集团通知,中航集团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7月28日印发的国资产权[2008]674号文《关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航技深圳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航城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45,835,127股、15,942,619股股份,认购中航集团定向增发的股份146,620,034股、50,998,164股。
2008年11月12日,公司接到中航集团通知,鉴于本次收购涉及的审批程序需时较长,自2008年1月21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中航集团、中航城公司三方签署《股份转让合同》以来,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股份转让合同》项下标的股份和对价股份的比价关系发生了较大偏离,继续实施此项交易不符合签约各方的利益。经中航集团与中航技深圳公司及中航城公司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该《股份转让合同》。三方已于2008年11月11日签署了《关于终止〈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的合同》。为此,中航集团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关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申请及撤销其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申请。
本公司将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披露本事项相关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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