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8-10-28 06:00:00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澄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澄星股份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澄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澄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澄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 |